作为数字经济的发展基石、转型升级的重要支撑,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以下简称“新基建”)已成为我国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对稳增长、稳就业、调结构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特别强调:“立足长远,强化基础设施发展对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生产力布局和国家重大战略的支撑,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传统基础设施水平”。“十四五”规划纲要更是把“统筹推进传统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打造系统完备、高效实用、智能绿色、安全可靠的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作为建设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的重点内容。我国“新基建”无论是在信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还是创新基础设施的建设方面都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就。但与此同时,“新基建”的主导技术、应用场景、产业生态等整体还处于探索和培育阶段,传统基建的建设运营及投融资模式无法完全复用,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整体推进较为缓慢。
(一)
现阶段“新基建”过程中如下几方面的问题是尤其值得重视的。
一是关键核心技术上能力不足,自主可控性缺乏。与传统的基础设施相比,“新基建”具有十分显著的科技属性,对先进技术的依赖非常强烈。然而,我国在很多关键核心技术上都缺乏自主可控,无论是在底层架构标准上,还是在上层生态构建上都缺乏足够的话语权。例如,在人工智能领域,虽然我国近年来在这一领域发展迅速,无论是在专利申请还是在实践应用方面都居于世界前列,但这些成就中的相当一部分都是建立在国外开源的核心算法的基础之上的;再如,在工业互联网领域,我国在工业软件、工业控制系统和工业网络上的自给率都非常低,很多技术都需要直接向国外购买。在关键核心技术上缺乏自主可控,不仅会对“新基建”的推进造成阻碍,还会带来很多安全隐患。尤其是在当前复杂的国际环境之下,某些技术的断供就可能引发“卡脖子”,让整个设施、整条产业链瘫痪。
二是投融资机制不畅,民营企业有效参与“新基建”受限。从历史上看,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采用的主要是国家主导的模式。依靠这种模式,中国用几十年时间走完发达国家几百年走过的工业化历程,建成完善的基础设施体系。然而,随着我国的发展从技术赶超阶段转入技术引领阶段之后,这种基础设施建设模式的不确定性增大。一方面,由于“新基建”的技术路径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因而如果由政府选择某一技术路径投入,万一这条路径被证明错误,则可能会导致巨大的浪费。另一方面,我国各地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的财政状况相对紧张,完全依靠政府的财力来完成“新基建”也比较困难。在这种情况下,积极引入民营企业参与“新基建”不仅可以有助于探索不同路径,还可以解决建设中急需的资金问题。但是,当前“新基建”相关的投融资机制仍不完善。例如,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仍然缺乏规范化、制度化的安排;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存在盈利能力低、市场化退出机制不畅等问题,造成其对社会资本吸引力不足;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刚刚起步,存在参与投资门槛高等问题。这些都制约了民营企业参与“新基建”的积极性。
三是不同设施建设之间的协调较差,与产业应用生态场景的结合仍较弱。“新基建”作用的发挥需要依靠不同设施之间的相互协调,以及与产业生态之间的良性互动。然而,在现实中,不仅不同类别的基础设施经常出现建设步骤的不协调,而且基础设施的建设也经常和现实应用需求脱节,这些问题都会对“新基建”的推进造成阻碍。以5G为例,从理论上讲,5G在很多场景都可以发挥巨大作用,尤其是在工业互联网领域,5G有助于突破传输瓶颈,对协同研发设计、远程设备操控、设备协同作业、柔性生产制造等都能产生强大的赋能作用。但在实际当中,工业互联网与5G这两种新型基础设施的发展并不协调,两者的产业生态结合并不密切,这导致了5G只能在工业互联网的一些非核心领域得到应用,“杀手级”应用迟迟不能出现,5G的价值也难以完整体现。
四是监管和治理相对滞后,建设过程中的很多新问题难以得到及时解决。作为新事物,“新基建”在推进过程中,难免会产生很多新的问题。例如,在过去,企业的数据都是储存于企业内部的,而随着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的普及,跨企业的数据交互将会越来越频繁,而相应的数据安全问题也会暴露。再如,目前基于人工智能的人脸识别已经得到大规模普及,这在大幅度提升工作效率的同时,也大幅增加了个人信息泄露的可能。又如,目前各地的“新基建”速度差别很大,这会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不同地区之间的发展进度,有可能导致“数字鸿沟”的出现。
相对于层出不穷的新问题,目前用于应对问题的监管和治理体系依然滞后。如果不能对这套体系进行升级和改进,则会影响“新基建”的进度。
(二)
为了保证“新基建”的健康推进,让其更好地为高质量增长服务,需要有的放矢解决上面所谈到的这些问题。具体来说,以下方面需要高度重视。
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突破技术瓶颈。国家应加大关键核心技术和基础研究的投入,解决信息基建所涉及“卡脖子”问题。要做到这一点,不能仅仅依靠研究机构,而是需要综合发挥政府、研究机构和企业的力量。必须要加强信息基建相关的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共建研发机构和联合实验室,加强面向信息基建和行业共性问题的应用基础研究,联合开展技术攻关,针对“新基建”中最为重要的关键技术进行突破,以弥补目前存在的各种短板。
优化投融资机制设计,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具体来说,在优化投融资机制方面:首先要完善银企对接机制,鼓励金融机构以间接融资方式加大力度支持信息基建。其次,要大力发展直接融资,支持信息基建相关企业在资本市场开展股权融资,充分发挥科创板与注册制试点的作用推动相关企业上市。再次,要充分发挥产业投资基金的引领带动作用,引导相关产业投资基金投向新一代信息基建领域。对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可以根据项目性质、风险分配基本框架、融资需求和期满处置等各项因素选择具体的模式,如“建设—运营—转让”(BOT)、“建设—拥有—运营”(BOO)、委托运营等推进信息基建。同时,应当鼓励基金、结构化融资工具等参与PPP项目,将REITs与PPP有机结合起来,一方面降低社会资本自身的资产负债率,另一方面提高项目长期盈利水平,以更好地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加强设施建设的协调,丰富应用场景,推进以“用”促“建”。在“新基建”的推进过程中,应当坚持以应用为导向、与场景创新深度融合的原则,协调好不同类别基础设施的发展进度、处理好“建设”和“使用”的关系。对于重点的应用场景,应当重点培育,通过产业政策的扶持将其打造成为具有消费示范效应的新产业或新业态,并以此来倒逼“新基建”的推进。需要强调的是,在实施以上以“用”促“建”策略的过程中,需要以企业为主体,发挥好企业家对于市场需求的探索能力,并用好“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开放式协同创新模式,在“研发—反馈”的动态过程中实现技术和市场的良性互动。切不可罔顾市场需求,以行政力量强行创造应用场景。
提升监管和治理水平,处理好“新基建”过程中的各种问题。总体上,在推进与“新基建”相适应的监管和治理变革过程中,应当坚持发展和规范相结合的理念,既要保证“新基建”的顺利推进,又要对“新基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予以及时回应。在具体的操作上,应当综合发挥好“法治”“自治”和“技治”的作用。对诸如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重大、急迫的问题,需要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和法规,让人们有法可依。对于一些暂时看不清,且不太急迫的问题,可在观察到市场和社会如何对这些问题进行调节后,再适时出台相应的规范。与此同时,还应当积极利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的作用,努力实现治理的精准化和智能化。只要用好这套组合拳,就可以有效应对“新基建”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保证“新基建”的推进更为顺利、规范。